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内容。

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或者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者作为工作参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