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