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