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传统节日与本地人文风情,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促消费活动。鼓励加强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商业街区等场所的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旅游商品,引导地理标志产品、地方特色商品向旅游商品转化,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新南通特色旅游商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