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度假酒店、主题酒店、特色民宿等创新发展,加强旅游宣传,鼓励酒店参与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民宿参与等级旅游民宿评定,提升服务品质。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旅游民宿证照办理的指导与服务。旅游民宿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