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南通纺织、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开发观光工厂、工业文化体验馆、工业研学科普中心等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