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设施秘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设施秘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