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将军事设施保护知识纳入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法治观念。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有针对性地在当地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