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外事、无线电管理、林业、海洋渔业、广播电视、保密以及国家安全、海事、通信管理、民航监管、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军事设施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