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军地会商、军警民联防联动等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等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政府部门和地方有关单位,同级军事机关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军队部门和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