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作战工程、军用管线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并可以接受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委托,签订委托保护协议,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作战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界线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