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并可以接受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委托,签订委托保护协议,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作战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界线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界线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