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非军用船舶进入军用港口、码头、锚地紧急避险,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靠或者锚泊,并在危险解除后及时离开。避险船舶上的人员应当遵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规定,不得对军事目标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擅自上岸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