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可以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