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一)军事禁区面积较小,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二)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三)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