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挖砂、采伐林木、设立通信设施等活动和项目建设时,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