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发现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损坏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维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