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上方的空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管辖权的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