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并将重点问题和整改措施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督办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