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制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并将重点问题和整改措施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督办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