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制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军事设施周边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信息通报、联防联控等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