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和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军事设施报废、迁建或者改作民用,原设施占用的土地军队不再使用、保留的,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军用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批后向地方转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