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划报批、项目选址、活动审批前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
(二)毗邻军事设施安排改变地形地貌、影响电磁环境、开发地下空间、开辟旅游景点、安装探测监控设施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对外开放或者开辟口岸;
(四)对外提供频管、测绘、导航、气象、水文等管制信息和涉及军事设施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应当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事项。
对前款事项可以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反馈。
征求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必要时组织评估;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