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