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或者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