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