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校园交通安全、实习实训安全、实验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自然灾害防范、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