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