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与学校的合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四)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