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