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尚未生效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学校依据有关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