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预防、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学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