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制止,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惩戒:
(一)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吸烟、饮酒、文身或者言行违反学生守则的;
(三)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四)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