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对因遭受性侵害、性骚扰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或者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监护人提出调整学校或者班级等合理诉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