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学校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处理,不得违法排放、倾倒或者丢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