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监测检查,对可能危及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学校及周边在建工程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学生、教职工人身造成安全隐患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整改。
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