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制定完善自然灾害防范预案。对学校及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给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