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学校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