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