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尚未生效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