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