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极端思想的影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畅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投诉、安全隐患报告等渠道;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应急教育、急救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