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行道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明确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行道树的建设风格与功能侧重。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