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道树管理和技术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道树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