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道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道树管理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行道树的问题线索反馈和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