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行道树上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等以树承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