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更换行道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行道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