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道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