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