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