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