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二)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